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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鑒定的主體是已建成的工業、商業及民用建筑,一般的房屋安全鑒定程序是:
申請人交資料申請→鑒定機構受理→鑒定人員到現場檢測房屋→根據收集的數據編寫鑒定報告→申請人交鑒定費拿鑒定報告。
當該房屋使用了一定年限出現不同程度損壞或在外力作用下(被車輛碰撞等)或相鄰新建房屋基坑的開挖等等情況下,可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若出現雙方糾紛情況(相鄰新建房屋基坑的開挖、附近施工的影響等),可以雙方約定同一間鑒定機構,共同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建設部令129號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一般會要求提供申請人證明的資料和要鑒定房屋的相關資料,如建筑施工圖紙、建筑結構圖紙、地質資料等,如果較復雜,會根據資料到現場先勘察一番,再決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會派鑒定工程師(按規定外出作業鑒定人員不少于2人)到現場對該房屋檢測、收集相關數據。

建設部令129號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受理申請:獲取房屋建造信息資料,如工程地質勘察報告、設計圖紙、施工記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能反映房屋建造情況的其他有關資料信息;
2、初始調查:調查房屋的歷史沿革,包括:使用情況、檢查檢測、維修、加固、改造、用途變更、使用條件改變以及災害損壞和修復等情況;
3、現場鑒定:抽樣或全數檢查測量承重結構或構件的裂縫、位移、變形或腐蝕、老化等其他損傷,采用文字、圖紙、照片或錄像等方法,記錄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構件損壞部位、范圍和程度及損傷性質;
4、建模驗算:根據已有檢測鑒定獲得的資料,進行計算機建模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5、報告編寫:根據檢測鑒定數據,全面分析,評估房屋現狀使用安全狀態,做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6、出具報告:一級結構工程師審批報告書,簽字蓋章最后出具報告書,一式兩份;

申請人繳交鑒定費后取鑒定報告,在這里特別說明一下,房屋安全鑒定費用沒有特定要求是哪一方承擔,一般情況下都是需要自行協商處理,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只能對鑒定相關檢測工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