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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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屋主體工程質量、結構安全性、構件耐久性、使用性存在質疑時的復核鑒定。
1、主體工程質量
包括混凝土結構及磚混結構工程的混凝土強度、鋼筋布置情況、截面尺寸、結構布置、鋼筋強度、混凝土構件內部缺陷、磚砌體強度、砌筑砂漿強度及施工工藝等;鋼結構工程的鋼材性能、施工工藝、截面尺寸、結構布置、螺栓節點強度、焊縫質量、涂層厚度等。
2、結構安全性
包括地基基礎出現不均勻沉降、滑移、變形等,上部承重結構出現開裂、變形、破損、風化、碳化、腐蝕等;圍護系統有出現因地基基礎不均勻沉降、承重構件承載能力不足而引|起的變形、開裂、破損等。

房屋安全鑒定的好處和作用
1、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對于保障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是具有重要意義的,對房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可不僅可以全面了解房屋的安全性、實用性等,還可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有針對性地去解決存在的問題。
2、通過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及時的發現一些不合格的建筑,通過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可以有利于相關部門更有效地開展整改和查處工作。
3、讓業主們知道,自己所居住的房子是否存在一些安全隱患,并且要及時的制止這些房屋繼續出現安全質量問題。在后期也要進行針對性的加固工作,對于一些影響到了居住環境安全的細節,也要進行及時的修繕。

房屋安全鑒定的過程
1、調查房屋的使用歷史和結構體系。
2、測量進行住房房屋的傾斜和不均勻以及沉降發展情況。
3、采用書寫、繪圖、攝影、錄像等方法,記錄房屋主要結構和承重構件的損壞部位、范圍和程度。
4、建筑結構材料力學性能檢測項目應根據結構承載力驗算的需要確定。
5、必要時應根據房屋建筑結構發展特點,建立驗算模型,按房屋結構設計材料力學性能和使用荷載的實際生活狀況,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范驗算房屋結構的安全知識儲備。
6、分析房屋損壞原因。
7、綜合判斷房屋結構損壞程度,確定房屋危險程度。
8、危房或者局部危房的檢驗報告應當按照規定報建筑質量檢驗中心審批。

依據中國現有的規章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源合法的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應具備以下條件
1、委托鑒定的程序合法。首先,委托人或機構符合有關規定條件并具有符合要求的相關手續,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托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其次,受托機構享有規定的鑒定管轄權。
2、受托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資質符合現有的規章及司法解釋規定,即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具有相關規定要求的開辦手續及執業資格。
3、檢材或客體全面、客觀、真實,并取得的手段合法。
4、出據房屋安全鑒定結論的機構和鑒定人的印鑒齊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關做重新鑒定
1、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2、房屋安全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
5、房屋安全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